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叶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叶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