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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