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邬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邬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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