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但结合其系公司普通业务员、无相关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缺乏必要证据,且证据间存在矛盾,因此,认定王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上缴犯罪所得,从犯,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扣押卜某某的55000元涉案款应随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但结合其系公司普通业务员、无相关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缺乏必要证据,且在案证据间存在矛盾,因此,认定潘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但结合其系公司普通业务员、无相关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缺乏必要证据,且证据间存在矛盾,因此,认定高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但结合其系公司普通业务员、无相关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缺乏必要证据,且在案证据间存在矛盾,因此,认定贾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但结合其系公司普通业务员、无相关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缺乏必要证据,且证据间存在矛盾,因此,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但结合其系公司普通业务员、无相关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综合分析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缺乏必要证据,且证据间存在矛盾,因此,认定李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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