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到案后已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并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已经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拒不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151954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积极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并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取得了16位农民工的谅解,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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