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3838元,且其家中有一个三岁小孩需要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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