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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书明、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责任划分得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确定此事故由被告李书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杨某未主张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不予处理。被告李书明系被告XX刚雇请的驾驶员,其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XX刚承担。被告XX刚与被告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故被告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应与被告XX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本院对其请求的各项损失依法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依法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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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新利、被告王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本案中,韩新利雨天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未降低速度,致车辆失控后驶入路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属于违章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也是基于此对其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交警部门认定韩新利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乘车人原告张某某及代志明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作出的《交通事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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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史文豪为与原审被告郭建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3.2关于评定时机规定,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伤后3-6个月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史文豪2013年8月10日损伤,2013年10月31日伤残鉴定,史文豪此次损伤2个月零21天,损伤治疗尚未终结,故该鉴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关于鉴定时机的强制规定,而原审认定该鉴定意见为有效证据是错误的,应与更正;郭建彬以自己的车辆为乘车人崔兴虎运输油桶,崔兴虎付给郭建彬运输费,郭建彬与崔兴虎之间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审认定发生此次交通事故郭建彬负有全部责任,但史文豪无偿乘坐郭建彬的车辆向崔兴虎销售油桶获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史文豪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史文豪请求医疗费44538.96元,原审以45429.36元认定错误,应予更正;原审史文豪请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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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任某、庆阳市快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甘M362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被告快客货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李某某雇佣任某驾驶该车,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的胡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任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予以认定。对本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因任某系李某某的雇员,且甘M362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庆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庆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再按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胡某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75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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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甘肃长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齐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中,侵权人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50899.81元;2、误工费,经鉴定原告的误工天数为150天,参照本地临时用工标准,每天按100元计算,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5000元(100元/天×150天)3、护理费,经鉴定原告的护理天数为90天,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每天按100元计算,故原告护理费损失为9000元(100元/天×90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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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花诉被告曹文章、石东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驾驶人曹文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志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文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花无责任,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治疗发生费用,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为:原告刘某花两次住院治疗60天,共发生医疗费84390.04元、伤残赔偿金13269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520元、护理费3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眼镜费883元、病历复印费20元,共计238831.04元。以上费用应当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就涉案事故车辆甘MA3258号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花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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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吴某县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陕J28779号大型普通客车汽车发生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陕J28779号大型普通客车汽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每座5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额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被告张某某赔偿。由于原告高某某居住地甘肃省华池县,甘肃省的赔偿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陕西省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原告高某某的赔偿标准应按甘肃省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交通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酌情给予认定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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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宗××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其对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人身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王××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鉴定费依票据核算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原告住院时间核定赔偿,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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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杨某某、王金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故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因此次事故给第三者即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贺某某撤回对承担次要责任的李体江的起诉,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李体江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不予支持。此次事故中,李体江也是受害人,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应为其保留一半的份额。原告贺某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住宿费,因系原告外出治疗的必然花费,故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及精神损害后果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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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与宁夏鑫天某零担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原告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尽到审慎和防范自身安全义务,原告未尽到上述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定被告按照8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对于被告关于原告未按工作职责进行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因双方对于工作职责并未进行书面约定,原告是否超越工作职责进行工作无从考证,而原告已经因自己未尽到审慎及防范自身安全义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85元,因系治疗所支出且有相应票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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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乌海市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邮政分公司的装修工程分包给姚伟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乌海市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伟之间构成建设分包合同关系。姚伟雇佣带领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并从收取的工程款中支付原告等人劳务报酬,姚伟与原告赵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雇员赵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本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姚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姚伟无相应资质,该工程属违法分包,故作为该工程发包人被告乌海市永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5894元(已扣除姚伟支付的45000元);2、误工费20374元,原告误工损失自2014年11月24日事故发生日至伤残鉴定前一日2015年6月10日计198天,日给付标准参照2014年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建造业102.9元/天(37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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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人保庆阳分公司经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对被告人保庆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杨某某亦放弃了对被告人保庆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被告人保庆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不能证明被告人保庆阳分公司前期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明目的,因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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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贾某某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胡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与原告李某某骑行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载原告李某某之妻贾某某沿道路北侧横穿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二原告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号小型客车、"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该事故经泾源县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因此该起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胡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原则,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财保合水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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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李某某、西安长远石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受伤,康复中确需加强营养,故对营养费应给予支持;对证据3中对呼和浩特市三空李氏正骨医院门诊结算收据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非合法的收费票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对救护车转救费票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其出院回家可以选择航空或者火车票,该费用选择不具有合理性,费用过高,请法庭按照两地之间火车票据予以认定;对益可思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证实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原告治病正常所需,应予支持;对证据4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据中渣水劳务公司签章不符合正常公章所盖样式并且单独一份证明在原告未提交与该公司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及相应社保缴费情况,无法证实原告与该公司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情况,亦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对证据5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未提交崔某某与内蒙古云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社保缴费情况,无法证实其系该公司总经理以及其收入误工情况,同时该公司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能证实崔海滨与原告的亲属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本人与护理人员崔某某的工资流水明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本院不予支持;对证据6鉴定意见中伤残等级鉴定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系单方委托,对三期鉴定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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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壮驾驶车辆违反规定时速超速行驶,且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判断不准,采取措施不当,应当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饶某某未取得准驾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应当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的替代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在2005年即交给被告杨壮使用、管理,被告XXX不享有任何权益,故被告XXX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10月28日,但此时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尚未结束,各项费用尚未确定,缺少主张权利的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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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孙某某、甘肃省合水县城建设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在单位的平均工资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提供的证据5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减少的收入,也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从事的工作属于建筑行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4、6-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14时30分,原告郭某某(城镇居民)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县城到马首,行至寿羊线6KM一弯道上坡路段时,在超越被告孙某某驾驶的甘M09407东风货车时,与对面被告张某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摩托车倒地后又与甘M09407货车蹭挂,造成二轮摩托车、奥迪车损坏和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某经寿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趾骨骨折(左,趾远节撕脱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肘、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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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期间,驾驶员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金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认定书应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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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牛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由双方按照各自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因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过后的剩余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应均由原告杨某某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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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淑芳与路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路欢驾驶机动车辆在遇有恶劣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发生乘坐人谢淑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路欢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淑芳无责任,该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乘客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对于谢淑芳有证据证实的合法、合理损失,应当由人寿财险镇原县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在乘客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欢予以赔偿,本院将相关赔偿标准按惯例确定。谢淑芳虽未提交有关的交通费票据,但交通费系就医所必须的支出,本院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1500元。谢淑芳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今后医疗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上一年度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路欢、人寿财险镇原县支公司关于按2017年赔偿标准计算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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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期间,驾驶员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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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李某某、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江书华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庆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庆阳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被告李某某从被告顾某某处借用甘M×××××号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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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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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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