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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淑芳、孙某某、孙忠信、龚某某与彭志强、王春雨、黑龙江省交通厅、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提交的照片系事故发生后拍摄,与事故发生时客观天气及地面结冰情形不相符,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黑CK1353号货车事故发生时有被告彭志强、王春雨二人,不排除王春雨驾驶车辆的可能,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在侦察阶段对事故发生时现场及周围目击人员进行的调查取证确认被告彭志强为车辆驾驶人应予采信。原告仅以推测来确定不排除王春雨驾车的可能性,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313920元,本院认为应按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696元/年×20年)-110000元]×30%=61176元给予保护,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食宿费57860元,本院认为原告参加诉讼应乘座普通交通工具,扩大部分由其自行承担,经核查结合原告方参加诉讼次数按普通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计算及被告彭志强认可6030元即(4924元+6030元)×30%=3286.20元给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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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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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给上诉人孙某某开车期间,孙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乘坐人曹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就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孙某某除支付医疗费外,另外行给付曹某某52000元赔偿款,双方于2003年1月8日达成协议后至今已十余年,曹某某未及时提出异议,且证人曹振强等人的证言亦能够证实当时将曹某某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写为182702元系双方协商为抵顶交通事故中对方那英岩的经济损失。现曹某某要求孙某某再给付130000元,理据不足。原审法院考虑到因该交通事故造成曹某某五级伤残,其生活有一定困难,且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孙某某表示愿给其一定补偿,原审法院酌情判令孙某某再给付曹某某40000元经济补偿款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曹某某及孙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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