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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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