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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寻衅滋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寻衅滋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寻衅滋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