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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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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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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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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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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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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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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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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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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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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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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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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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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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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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