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避让行人,与步行人候某某相撞,造成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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