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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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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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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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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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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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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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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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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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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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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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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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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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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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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丁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丁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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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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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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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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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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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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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占为已有并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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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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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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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占为已有并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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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甲虽系多次盗窃,但盗窃价值较小,案发后被盗财物全部追回退还失主,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处扣押的3440元涉案款由庆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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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原油,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28日对何某丙盗窃案立案侦查后,未对时某某采取过任何侦查措施。案发后时某某一直在庆阳市内务农、务工,并未逃避侦查。时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现该案已超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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