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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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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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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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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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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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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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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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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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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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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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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来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来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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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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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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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白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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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惠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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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积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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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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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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