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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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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良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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