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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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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乙醇含量相对较低;于某某系初犯,行驶距离较短,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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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冯某某系初犯,且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事故,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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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尚未达到严重醉酒驾驶的程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可以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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