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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