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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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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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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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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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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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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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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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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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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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