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停车查看伤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于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肇事后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刁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刁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刁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事故致二人重伤,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辽028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孙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罪犯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肇事后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乐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安乐夫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乐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伤者,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吕某某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吕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吕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才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郭才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车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郭才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才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凯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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