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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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