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规定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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