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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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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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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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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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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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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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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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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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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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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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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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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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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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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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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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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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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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