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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串通招投标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串通招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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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招投标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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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招投标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招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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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串通招投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扬州**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扬州**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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