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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国君、被上诉人支某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支某驾驶着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YY551号长安小客车与董国君所骑燃油助力车相撞,致董国君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队作出认定,支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董国君负次要责任,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董国君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应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对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本案一审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董国君的伤情情况支持其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亦符合法律规定,按1965元/月的标准支持其误工费并不多,按1600元/月的标准支持其护理人员王新颖误工费(即护理费)亦不多,且符合常理,原审法院结合董国君的伤情实际支持其误工费和护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应理解为残疾赔偿金包括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体现了立法的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依据董国君的伤情实际、恢复状况及伤残部位及等级支持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结合伤情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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