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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一审中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提供了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中工作单位信息与上述证明为同一公司及一审中张某某表述工作及单位情况时所述:“事故前在单位工作三年多,负责打扫卫生及上货,事故后因伤情无法上班。”可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某工作情况及误工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某提供有三份录音材料欲证明张某某不在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但上述录音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都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张某某的主张,因此张某某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3400元/月÷30天×322天=36493.3元。上诉人主张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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