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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穆某某受被上诉人杜某某委托,为杜某某排卡选房,并收取排卡费用15000元。因上诉人穆某某没有为被上诉人杜某某选到房源,其并未完成受托事项,继续占有被上诉人杜某某所支付的排卡费用已无事实基础,应当将被上诉人杜某某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上诉人穆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收取15000元的收条,即应当认定其收到了15000元,其主张未收到涉案15000元,不能得到采信。故一审判决上诉人穆某某返还被上诉人杜某某1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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