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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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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使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持枪进行行凶的赵某甲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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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赵某甲在本案中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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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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