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一审中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提供了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中工作单位信息与上述证明为同一公司及一审中张某某表述工作及单位情况时所述:“事故前在单位工作三年多,负责打扫卫生及上货,事故后因伤情无法上班。”可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某工作情况及误工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某提供有三份录音材料欲证明张某某不在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但上述录音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都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张某某的主张,因此张某某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3400元/月÷30天×322天=36493.3元。上诉人主张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一审中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提供了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中工作单位信息与上述证明为同一公司及一审中张某某表述工作及单位情况时所述:“事故前在单位工作三年多,负责打扫卫生及上货,事故后因伤情无法上班。”可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某工作情况及误工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某提供有三份录音材料欲证明张某某不在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但上述录音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都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张某某的主张,因此张某某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3400元/月÷30天×322天=36493.3元。上诉人主张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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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北京分公司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京A×××××中型厢式货车失控与彭建辉驾驶的冀R×××××大客车相撞后,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邓某及张立州停放的冀R×××××小型客车碰撞,造成邓某死亡、黄艳萍受伤,上述四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邢海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彭建辉、黄艳萍、张立州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四被上诉人任某茂、任某某、邓永、圣田梅因邓某死亡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北京分公司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已在生效的(2013)广民初字第854判决中赔偿了当事人张立洲4830元,亦在已经生效的(2013)广民初字第2338判决中赔偿当事人廊坊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冀R×××××大客车车损25776元,上述二款项共计为30606元,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16939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该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保公司、民安保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高林颖等人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分别由被告人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高林颖等人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高林颖等人15%的赔偿责任。齐高品驾驶京G×××××号货车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认为齐高品作为驾驶人,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人齐高品在事故发生时站在京G×××××号货车左侧无事故责任。因此,齐高品应作为第三者,其向被告紫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高林颖等人15%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以外,由被告贝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起诉人雷某某以雇佣关系请求判令被诉人曹宇、巨鹿县三川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因阎海勇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02636元。其主张与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所调解结案的(2012)广民初字第10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重叠,起诉人应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办理此案,我院不宜再行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雷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少猛 书记员: 郑伟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10个月工资。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相悖。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分别核定为5439元X13月X60%=42424.20元、5439元X26月=141414元、5439元X10月=54390元。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主张按照2017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5439元计算6个月。被告对此不认可。本院认为,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但依法应按本人工资计算,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核定为2100元X6月=126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应享受伤残待遇。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为证明其各项损失,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均已生效,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工伤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满后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对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获得的赔偿款项予以裁决,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期满后终止,故应由原告支付被告因工伤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26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18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67元,合计222364元。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陈金元提交的(2015)三民初字第04967号生效判决书确认:陈金元与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于2009年开始确立劳动关系,故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关于其与陈金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二、陈金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确系按照2014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即3853元/月计算,故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意义;三、因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未依法为陈金元缴纳社会保险,故依《劳动法》第三十八及第四十六第之规定,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陈金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判令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支付陈金元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三河市广某泡沫板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记载,其具有路政管理的职权。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诉称路政管理大队、高速交警部门也具有路政管理职权,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主张权利。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且在快车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由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支某驾驶着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YY551号长安小客车与董国君所骑燃油助力车相撞,致董国君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队作出认定,支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董国君负次要责任,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董国君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平安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应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对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本案一审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董国君的伤情情况支持其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亦符合法律规定,按1965元/月的标准支持其误工费并不多,按1600元/月的标准支持其护理人员王新颖误工费(即护理费)亦不多,且符合常理,原审法院结合董国君的伤情实际支持其误工费和护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应理解为残疾赔偿金包括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体现了立法的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依据董国君的伤情实际、恢复状况及伤残部位及等级支持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结合伤情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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