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一审中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提供了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中工作单位信息与上述证明为同一公司及一审中张某某表述工作及单位情况时所述:“事故前在单位工作三年多,负责打扫卫生及上货,事故后因伤情无法上班。”可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某工作情况及误工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某提供有三份录音材料欲证明张某某不在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但上述录音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都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张某某的主张,因此张某某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3400元/月÷30天×322天=36493.3元。上诉人主张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北京分公司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京A×××××中型厢式货车失控与彭建辉驾驶的冀R×××××大客车相撞后,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邓某及张立州停放的冀R×××××小型客车碰撞,造成邓某死亡、黄艳萍受伤,上述四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邢海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彭建辉、黄艳萍、张立州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四被上诉人任某茂、任某某、邓永、圣田梅因邓某死亡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北京分公司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已在生效的(2013)广民初字第854判决中赔偿了当事人张立洲4830元,亦在已经生效的(2013)广民初字第2338判决中赔偿当事人廊坊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冀R×××××大客车车损25776元,上述二款项共计为30606元,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16939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记载,其具有路政管理的职权。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诉称路政管理大队、高速交警部门也具有路政管理职权,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主张权利。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且在快车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由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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