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东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迟鹏宇 书记员: 王照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范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苑世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由被告人辛某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张某、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及诉讼代理人撤诉。 审 判 长 高爱莹 人民陪审员 李德群 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 书记员:张艳洁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袁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其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委托他人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高xx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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