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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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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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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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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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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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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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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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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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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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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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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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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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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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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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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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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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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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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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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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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亚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胜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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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亚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胜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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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亚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胜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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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属于违法管制物,由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没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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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属于违法管制物,由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没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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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属于违法管制物,由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没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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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属于违法管制物,由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没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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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属于违法管制物,由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收缴没收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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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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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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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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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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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均藏匿于其家中,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外借他人使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陈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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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均藏匿于其家中,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外借他人使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陈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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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均藏匿于其家中,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外借他人使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陈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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