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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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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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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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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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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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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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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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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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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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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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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与刘某某共同无证完成挖掘机夹甘蔗装车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确保安全义务,不慎碾压他人致其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中死者负有主要责任,吴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鹿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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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柏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获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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