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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廖某甲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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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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