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曾某某违法所得1.5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税务部门执法时能主动配合,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且雷某某所在的公司五年内没有因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本人同意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税务部门执法时能主动配合,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且雷某某所在的公司五年内没有因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本人同意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税务部门执法时能主动配合,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且雷某某所在的公司五年内没有因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本人同意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缴退了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贺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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