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是从犯、并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2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是从犯、并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430482.5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退出非法所得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