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其与被害人石某某系夫妻关系,且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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