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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