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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桂金)(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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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桂金)(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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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桂金)(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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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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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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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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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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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污染环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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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羽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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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羽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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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羽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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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羽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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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羽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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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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