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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