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本院提起公诉前,已全部结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支付清所拖欠的工资、取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自首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拖欠潘某甲等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支付了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支付了被害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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