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罪,但因其参与时间较短,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较少,归案后刘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刘某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高三**校**,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远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高中文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799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发扬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