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扣押的涉案款物应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赃、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8000元,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