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梁某某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乙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廖某甲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廖某甲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袁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袁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左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左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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