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明知代理机构陈某明示评审专家姚某为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性评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对应当作否决其投标而故意不提出否决处理意见,导致不客观、不公正的评标结果发生。傅某某的行为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陈某与投标人凌某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了直接的帮助,涉嫌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傅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部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理;本案招标人岳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请求对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请示,招标人作为利益受损方,对其意见酌情考量,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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