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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