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武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李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何武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受害人何武与山西六建介休汾秀住宅小区二期一标项目部所签订的用工合同,对于该项目部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不影响上诉人赔偿标准,何武生前在城镇工作,有用工合同、暂住证、出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应该予以采信,故上诉人称原判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是在2013年7月29日提起公诉,而本案民事诉讼原审法院是在同年6月13日受理的,故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在刑事诉讼之前,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称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对于存尸费4200元属被上诉人的合理费用,上诉人认为属于重复计算丧葬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