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叶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甲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甲归案后,尽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 书记员:阳雯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张某甲所在的社区同意其为矫正对象,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周某甲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住所地社会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案发后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吴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等因素,被告人吴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属过失犯罪,主观罪过较轻、积极认罪、悔罪,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归案后,尽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甲归案后,尽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石泽著 书记员:李俊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称其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的理由,因原审法院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并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陈赤锋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李某甲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罗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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