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林地对林业种植条件的影响不大,可人工或自然恢复,且现以基本恢复;同时,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补植复绿,并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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