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诉刑不诉〔2019〕6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诉刑不诉〔2019〕6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2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2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6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6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7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7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3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3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0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0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3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