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国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原告有两个子女,原告要求按2017年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536元给付赡养费,应由两个子女平均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为每月4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2016年经本院调解被告应履行的赡养费为每月400元,原告享有国家养老政策的生活补贴,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消费支付显著增加的事实,双方应按原调解协议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878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6061.5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郑九华)工资款6061.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997.2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书会工资款5997.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547.2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工资款5547.2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259.3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柏文海工资款2259.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76.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工资款307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理应支付下欠原告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675.8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工资款5675.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逯相前书记员孙欢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1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某工资款1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常运河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15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运河工资款21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运河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1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元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12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元工资款412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元在北京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常秀山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6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秀山工资款46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秀山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常爱强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87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爱强工资款178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爱强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欠原告工资款56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56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从事消防安装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79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将所欠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279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天津为被告张某某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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