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已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罚金,案发后积极整改复绿使涉案地块恢复耕种条件,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及时复绿,弥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身为广州开发区**中心市政一部负责人,在承办具体工程建设时明知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同意施工,造成了农用地被大量破坏的结果,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综合全案事实,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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